本报讯 (记者 陈心心) 近日,晋江市内坑镇对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通过“揭短亮丑”的形式,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案例一:11月3日,曾某香在晋江市极兔速递泉州转运中心(内坑基地)门口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11月8日,朱某林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闽C74××2)在内坑镇云头附近空地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11月8日,贺某良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闽C05××7)在内坑镇云头附近空地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四:10月21日,李某专在内坑镇潘厝村田丰中路8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五:10月19日,曾某花在内坑镇亭顶村后库中兴路10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六:10月19日,李某山在内坑镇潘厝村田丰东路26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七:10月19日,庄某意在内坑镇潘厝村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10月18日,陈某耳在内坑镇上方村锦和路91号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10月18日,张某春在内坑镇上方村锦峰路42号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10月18日,周某花在内坑镇上方村群峰路105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