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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曝光一批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王诗伟) 近日,晋江市永和镇在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中,查处了“滴撒漏”、乱张贴广告宣传品、乱倾倒建筑垃圾等5起环境卫生反面行为。

案例一:10月22日,周某志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将收集的厨余垃圾运载到自家处置,途经永和镇永和村路口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周某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并参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66项较轻档的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10月21日,永和镇某家具店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店面招牌影响市容。

案例三:近日,永和镇某眼镜店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店面招牌影响市容。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15项一般档的规定,有关部门责令上述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各处罚款500元。

案例四:11月18日,泉州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在永和镇西坑村附近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并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81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11月27日,赵某育在永和镇诚信路和锦石街交叉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参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16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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