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城市更新工作部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加装电梯需求,泉州市住建局等五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形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在实施原则上,该政策尊重原有规划现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同时,鼓励增设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并要求其与住宅小区景观和谐统一,以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
适用范围明确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既有住宅,但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除外。且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条件与表决机制方面,增设电梯以梯号为单位表决,需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意的业主可作为建设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资金筹措渠道多样,包括业主共同出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且资金及使用情况需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使用管理及维护上,业主可委托专业市场主体管理电梯,使用单位需与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
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增设的电梯产权可由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具体分配以协议书为准。办理登记时不调整各业主公摊面积,也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