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b版:综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青阳曝光10起 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曾舟萍) 为进一步提升市容市貌,近日,晋江市青阳街道对辖区出现的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案例一:8月5日,刘某忠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曾井社区迎宾路辅路(晋江市地税局旁)的生活垃圾收纳点,造成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8月5日,胡某明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高霞社区朝阳路49号旁的生活垃圾桶内,造成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8月12日,朱某意将部分生活垃圾堆放在普照社区南区55号周围,影响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8月12日,青阳某便利店将部分物资占道堆放在曾井社区兴盛路248号店面门口的人行道上,影响市容。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8月12日,廖某生将部分生活垃圾堆放在莲屿社区尾透117号周围,影响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8月12日,赖某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曾井社区永泰路59号人行道旁,影响市容。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8月12日,洪某志将部分生活垃圾倒在莲华路11-2号的店面门前,影响市容。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8月13日,胡某杰将生活污水随意乱倒在晓升社区长兴路288-183号店外绿化带,造成路面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案例九:8月26日,陈某亚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洪宅垵社区文华路万科金域国际66-47号店面外,影响市容。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8月14日,李某将建筑材料堆放在阳光社区阳光路69号店外人行道旁,影响市容。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