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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埭曝光一批人居环境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王诗伟) 近段时间以来,晋江市陈埭镇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整治,执法人员在辖区例行巡查过程中,查处乱张贴小广告、占道堆放、占道经营等行为。

案例一:8月12日,张某金在陈埭镇江头村开元路豪家公寓旁高压电线杆上乱张贴小广告。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项轻微档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8月5日,陈某水在陈埭镇鹏头村品牌大道安踏物流园对面占道堆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8月5日,杨某灵在陈埭镇鹏头村品牌大道安踏物流园对面占道经营。

案例四:8月5日,刘某莉在陈埭镇鹏头村品牌大道安踏物流园对面占道经营。

案例五:8月20日,刘某兼在陈埭镇四境社区求聪路商会大厦对面占道经营。

案例六:8月21日,何某在陈埭镇涵埭村康龙东路闽沙小吃旁占道经营。

案例七:8月21日,韦某职在陈埭镇鞋都路涵口段占道经营。

案例八:8月22日,陈某红在陈埭镇鞋都路涵口段占道经营。

案例九:8月22日,陈某湖在陈埭镇七一路乌桥头旁占道经营。

案例十:8月22日,崔某坤在陈埭镇七一路乌桥头旁占道经营。

案例十一:8月22日,曹某喜在陈埭镇七一路乌桥头旁占道经营。

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案例三至十一涉及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杨某灵、刘某莉、刘某兼、何某、陈某红、陈某湖、崔某坤、曹某喜各被罚款100元,韦某职被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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