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b版:财经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民营主体要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商学院

本报记者 刘宁 陈巧玲

日前,在由泉州民营经济研究院、泉州市发改委、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工商联联合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题讲座上,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司法解读”为题,介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突破和制度创新,为参会学员理解、运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富有参考价值的视角。

李曙光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突破性首先体现在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回应了民营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角色争议,让民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有了更清晰的制度依托。从适用范围来看,这部法律几乎囊括了中国经济“汪洋大海”般的市场主体,其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要让这部法律真正落地,离不开司法实践的具体支撑。李曙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正是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痛点,从多维度构建司法保障体系。在破除公平竞争壁垒方面,针对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尤其在建筑工程、矿产资源等领域的案件审理中,会审慎认定放宽准入后的合同效力,避免用旧规否定民营主体的合法交易,例如支持民企参与卫星发射等新兴领域的合规经营,为民营资本进入更多领域扫清司法障碍。

针对民营主体普遍面临的融资难与账款拖欠问题,李曙光指出,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明确解决方案。在融资环节,认可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动产担保方式,让民营主体融资有更多合法路径;在账款回收上,不仅明确不平等合同无效,还建立了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严厉惩处大企业、国企拖延支付小微企业款项的行为,着力化解困扰民营经济的“多角债”困境。

在权益司法保护维度,李曙光表示,指导意见从多个层面筑牢民营经济主体的权益屏障。人格权保护方面,严惩造谣抹黑、敲诈勒索民企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与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名誉与企业形象;产权保护上,严禁“乱查封、乱冻结”等过度执法行为,同时明确民刑交叉案件需出台专门司法解释,避免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民事纠纷,防止“办了案子、垮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则提出提高核心技术保护水平,研究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有效遏制抄袭、侵权等损害创新的行为,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司法程序规范与涉外发展保障同样是法律落地的重要环节。李曙光介绍,为防止司法管辖权滥用,指导意见明确了跨区域案件的指定执行规则;在保全措施上,严禁超权限、范围、数额、时限查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民企正常经营的影响。考虑到民营经济“走出去”的需求,还进一步完善了域外法律查明机制,通过发布涉外审判案例为民营主体提供风险指引,助力其更好应对国际市场挑战。

李曙光特别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落地并非仅靠司法层面推动,还需要民营主体自身规范经营的主动配合。民营主体唯有主动尊法学法用法、强化规范治理,才能与司法保障形成发展合力,真正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两个健康”目标。

在李曙光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简单的“政治性宣示”,其从文本到实践的落地过程,既依赖司法配套措施的细化支撑,也离不开企业层面的积极响应。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