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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转首套” 可享个税专项扣除 最高每年抵税1.2万元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回应称,“二套转首套”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每年可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为稳定楼市,我国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受益于政策调整,部分购房者将此前的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在此背景下,购房者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针对上述社会关切,国家税务总局回应称,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国发〔2018〕41号文件”)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意味着,纳税人可最高连续20年每年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包括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后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发〔2018〕41号文件中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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