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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坑曝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心) 近日,晋江市内坑镇对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持续有效美化净化辖区环境,进一步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案例一:2024年12月15日,曹某州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闽C7RJ67)在内坑镇物流园路吕厝村段附近空地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二:2024年12月26日,孟某勇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闽C78387)运载红土,在内坑镇景园路至景阳路交叉路口遗撒泄漏。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2024年12月20日,张某竹在内坑镇景阳西路与吉安路交界处附近焚烧树叶及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四:2024年12月20日,曾某清在内坑镇双龙路柑市段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五:2024年12月24日,朱某聪在内坑镇山头村义顺路69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六:2024年12月24日,曾某来在内坑镇山头村石湖潭40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七:2024年12月23日,曾某叶在内坑镇山头村石湖潭50号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2024年12月19日,吴某花在内坑镇站前广场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九:2024年12月19日,庄某意在内坑镇潘厝村潘园东路26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十:2024年12月19日,李某山在内坑镇潘厝村田丰中路18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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