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女士:我的一套房子出租了,请问,物业费应该由谁缴纳?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房屋出租时,业主(出租人)和租户(承租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谁来缴纳,这是最主要的判定依据。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只要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也会尊重这种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主体进行物业费的收取。而在没有特别约定或租户逾期未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会基于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向业主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