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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能进地下室吗?

业主起诉开发商 看法院怎么判

晋江某小区的业主蓝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业主的请求是,准许全体业主进入地下室停放非机动车,并按合同约定交付6775个非机动车位。

那么,业主的请求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晋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住宅小区中业主的通行权系正常居住的重要保障,广大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认真阅读开发商关于地下及地面车位的位置、构造以及使用用途的说明,避免出现购买机动车位却无法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情况。

纠纷▲ 业主起诉开发商 “允许非机动车进入地下室停放”

蓝某是晋江某小区的业主。2022年10月,蓝某将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晋江法院。

蓝某提出的诉求,准许全体业主进入地下室停放非机动车,并按合同约定交付6775个非机动车位及约5420平方米非机动车库(地下加地面)等。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蓝某是小区5号楼业主,其诉请针对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其无授权不是适格主体。此外,该小区地下室不适合设计非机动车车位,案涉项目地下室方案设计已调整至地面,小区地面非机动车位面积已满足业主需求。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作为小区业主,与诉讼请求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关于非机动车位设置,因设计规范变更,出于防火和交通安全考虑,地下室非机动车位已取消并调整至地面,且相关设计变更已获规划部门核准,小区也已通过各类验收。因此,蓝某恢复地下室非机动车位及交付地下非机动车库的诉求未获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蓝某要求准许全体业主进入地下室停放非机动车的诉求,因涉及小区共有权且权利主体非蓝某个人,不属于合同纠纷处理范围,依法不予审查。最终,法院驳回了蓝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 购买商品房时 应详细了解相关说明

随着城市现代化发展,居民对生活居住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实现空间资源的高效利用、切实保障消防安全等目标,部分小区持续推进人车分流及老旧小区改造等措施,优化小区居住环境,提升公共服务品质。

“此案判决,体现了对小区规划设计变更合法性的认可,以及对共有权纠纷处理范围的明确界定,维护了小区整体权益与建设规划的权威性。”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业主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维权应视实际情况而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在具体个案中业主亦应合理使用诉权。住宅小区中业主的通行权系正常居住的重要保障,广大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认真阅读开发商关于地下及地面车位的位置、构造及使用用途的说明,避免出现购买机动车位却无法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情况。与此同时,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时,也应充分确保小区的安全及环境,充分考虑业主诉求,为广大业主提供便捷服务,双方共同促进构建更加和谐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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