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公安局和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泉州市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共包括加强主体管理、实施网格管理和强化行业监管职责三个方面。
其中,在主体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和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现场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在网格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旦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行业监管职责方面,住建部门加强对未完成开业报告手续的住房租赁企业、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住房租赁企业的重点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广告违法、价格违法、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对未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