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心心) 近日,晋江内坑镇对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以“揭短亮丑”的形式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案例一:沈某钗在内坑镇景山路恒安工地处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撒漏。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姚某莲、姚某法在内坑镇山头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旁,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朱某琴在内坑镇后山村村委会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四:李某棍在内坑镇后山村卫生所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五:张某来在内坑镇下村中心片区109号路边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六:张某介在内坑镇下村中心片区87号路边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七:钟某祥在晋江动车站站前广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李某英在内坑镇上方村金融城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吴某在内坑镇上方村锦峰路50号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曾某丹在内坑镇潘厝村潘园北路38号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