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人生喜事,买房算是一件。开开心心买了房子,生活有了新的盼头。谁承想,房子买完之后,还没来得及过户,房子就被法院查封。
买房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却被法院判决驳回。法院说:不好意思,房子不是你的。买房的业主瞬间蒙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 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
得知房子被法院查封的消息后,2023年,王某向晋江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房子登记在原来业主瞿某名下。王某称,这套房子是他于2021年2月10日向瞿某购买的,总价175万元,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他还向瞿某支付购房款(含定金)51万元。
王某诉求,立即停止对瞿某名下案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封、评估、拍卖等措施。
那么,晋江法院为何要查封这套房产?
原来,2021年,瞿某向晋江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共计128万余元,未按约还款。此后,晋江某小额贷款公司将瞿某起诉至晋江法院。
经审理,晋江法院判决瞿某应偿还借款128万余元。后因瞿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晋江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查封瞿某名下的这套房产。
王某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瞿某交易这套房产,但在此期间,王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说法: 及时过户可避免产生风险
为什么王某拿出《房产买卖合同》及支付定金的凭证,法院仍判决驳回其解除查封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王某向瞿某购买案涉房产及法院查封房产时,案涉房产仍处于泉州地区限售限购状态,王某非泉州市户籍,且未能提供其具备泉州市购房资质。因此,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系王某自身原因导致,故王某主张排除执行,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案涉房产无法解封,必须进行拍卖。
法官提醒,购买房屋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保障自身权益、避免风险产生的最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