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昆火) 今日,晋江西园街道对辖区8月份发生的10起影响人居环境的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市民积极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共创整洁、有序的西园。
案例一:罗某胜在西园迎宾路玛吉司轮胎店门口占道堆放。相关部门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7项一般档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二、三、四:赖某龄在西园赖厝社区富山路边、刘某强驾驶车辆在霞浯社区沙场内、蔡某泽在屿头社区富仕山庄路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规定,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五:张某康在西园砌田南区323号门口占道经营。相关部门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7项轻微档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赖某恒在车厝社区和屿头社区的公厕内乱张贴。相关部门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七、八:徐某芳驾驶车辆在磁青路西园后间社区路段“滴洒漏”、陈某春驾驶车辆在晋光路西园砌田段“滴洒漏”。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项一般档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各处罚款800元。
案例九:陈某顺驾驶车辆在西园霞浯Y035乡道“滴洒漏”。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项轻微档规定,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丁某辉在环湖路西园王厝社区双水湾小区店面门口散发小广告。相关部门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15项一般档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