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昆火) 日前,晋江市西园街道对7月以来在辖区出现的占道经营、乱倒建筑垃圾、乱倒生活垃圾、“滴洒漏”等10起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曝光。
案例一、案例二:陆某峰在富山路格林春天路口人行道违规占道经营,王某玉在环湖路王厝社区路段违规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16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各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陈某滨、李某树、王某光乱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69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各处罚款50元。
案例六:丁某辉在赖厝社区盛泰超市后门违规乱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七、案例八:何某尧驾驶车辆(闽C78977)在双龙路苏塘路段“滴洒漏”,王某驾驶车辆(闽C59160)在晋明路小桥路段“滴洒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7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各处罚款800元。
案例九:朱某杰在砌田社区后边公园旁违规乱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69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王某平驾驶车辆(闽C78769)在小桥社区15号路“滴洒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7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