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场(库),设置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新规从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居住项目的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布局和总平面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满足住户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电动自行车车位、充电车位配建数量及面积应当满足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有关规划配建指标要求,并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体现。
《通知》还要求,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依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参与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