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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店曝光12起 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曾舟萍)近日,池店镇对辖区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5月29日,唐某笑驾驶运输车辆(闽C59XG5)在唐厝村玉燕路“滴撒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6月3日,李某扬在唐厝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6月4日,吴章某在迎宾路池店镇雍锦府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6月4日,彭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池路占道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6月13日,李某将在赤塘村北大路经营的烧烤店烟囱朝向街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6月16日,吴某召驾驶小型无牌三轮车在御辇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案例七:6月17日,季某虎驾驶挖掘机带土驶入龙池路,严重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规定,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八:6月21日,黄某霞在凤池西路辅道擅自堆放杂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九:6月21日,杨某税在赤塘村北区121号经营的餐饮店烟囱朝向街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6月25日,陶某琼驾驶小型电动斗车在赤塘村委会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案例十一:6月25日,杨某亮在唐厝村文玉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案例十二:6月26日,李某强驾驶小型无牌三轮车在屿崆小学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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