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诗伟) 近段时间以来,晋江永和镇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在辖区例行巡查过程中,查处了10宗“滴撒漏”、乱张贴广告宣传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
案例一:吴某汉于5月29日在旦厝村菜市场旁电线杆上张贴广告。
案例二:许某安于6月13日在旦厝村菜市场旁电线杆上张贴广告。
案例三:周某坚于6月20日在永和村锦石街万丰盛超市旁电箱上张贴广告。
案例四:徐某南于6月25日在英墩村灵石路兴康内科诊所店面284号路灯杆上张贴广告。
案例五:关某之于6月25日在英墩村灵石路恒源超市正门口电线杆上张贴广告。
案例六:李某财于6月26日在山前灵石路达亿集团对面电线杆上张贴广告。
以上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参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七:许某展于6月6日在大深路永和镇茂亭村路段红绿灯下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当事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200元。
案例八:庄某楚于6月14日在永和村永和幼儿园对面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参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九:刘某于6月14日在永和镇诚信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参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十:吴某淑于6月24日在永和村锦石街万丰盛超市门口广场上乱扔垃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