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稿要求,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本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名单中选取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应当体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在预售资金缴存方面,意见稿要求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给购房人,协助购房人将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和全装修款实名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传实时数据或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凭证应体现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信息。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低于政策要求的最低比例,后续款项要合理安排入账时间。另外,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应当用于所设置抵押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全部进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
在监管方面,对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全部进行监管,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项目总造价的1.2倍核定。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为一般监管资金。预售项目留足重点监管资金后,在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一般监管资金拨付至其基本户,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缴纳税费和偿还项目贷款。监管账户设立时,开发企业应同时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普通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款按规定比例要求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剩余工程款原则上应直接转入施工单位账户、建材供应商账户等。
意见稿明确,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违反规定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按要求及时将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和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等,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可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合同网签备案并发布购房风险警示。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该企业在辖区范围内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住建主管部门内设科室、局属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住建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