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买房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可是,有时因为太过盲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又成了生活中的一件“烦心事”。
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在这些纠纷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又是怎么划分的?就这些购房者关心的话题,本报邀请到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给购房者进行解答——
纠纷一 ▲ 商品房逾期交付
近年来,随着不少房企的暴雷,逾期交房纠纷时有产生。
李耿佳介绍,商品房逾期交付一般可分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和非正确交付两种情形:若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则需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若开发商交付的是未达到法定交房条件的房屋,无论购房人接收与否,都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纠纷二 ▲ 逾期办证
对于购房者来说,“办证”是买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不动产权证是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的重要法律凭证。
“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逾期给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李耿佳介绍,究其原因,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原因。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导致办证逾期。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二是购房人原因。因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需要购房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若购房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提供导致开发商迟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的,那么,逾期办证责任应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纠纷三 ▲ 购房人要求返还定金
交了定金,而购房者后面反悔不买了,定金可以退吗?
“这种情况,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比较常见。”李耿佳介绍,一般来说,涉及返还购房定金的情况有几种:比如购房人因家庭状况变化等原因无法按照约定购房;开发商存在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或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导致交易未能达成;双方就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签约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人。”
“由此可见,退还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购房定金能否返还,需首先厘清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李耿佳介绍。
纠纷四 ▲ 房屋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也是购房者关心的话题。
李耿佳介绍,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安全居住。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不仅可以拒收房屋,还可在开发商未能整改解决质量问题时要求解除合同。二是除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质量问题外的其他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形下,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而开发商除负有整改修复义务外,若约定由此产生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那么购房人还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三是一般性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这类问题,则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解决,若导致购房人产生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赔偿,但购房人对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购房人一般无权以质量瑕疵拒收房屋;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完成整改且合同约定合理期限完成整改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那么购房人就无权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