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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两部门出台意见 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本报讯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并强化交易风险管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意见要求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需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终止的,或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入职、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在强化交易风险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网签服务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交易全流程监管,将交易当事人、经纪人员信用登记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对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居间服务、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等重要交易环节全程留痕,防范交易风险。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通过有金融许可资质第三方机构、商业银行或者国有金融担保部门等,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或交易当事人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经纪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代收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方案、内控制度、风险防控措施,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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