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子不动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离婚后,对于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问题,男女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对此,律师表示,目前,晋江离婚案件增多,因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导致离婚后一方请求进一步或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频发。
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律师提醒,夫妻一方父母要为儿女买房的,需在购房、出资时进行明确书面约定,以避免后续纷争及利益受损。
纠纷: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两年前,市民汪女士和蔡先生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闹起离婚。
在协商离婚协议时,双方因为一套房子的分割产生了纠纷。原来,去年,考虑到汪女士没有房子住,汪女士父母出资100多万元,为汪女士在晋江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将房子不动产权登记在汪女士名下。
“这套房子是父母给我的,所以他没有权利来跟我分房产。”汪女士认为。而蔡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这套房子是在他们婚姻期间购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对房子的分割有争议,汪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将房子判决归她所有。
提醒:购房前应进行明确书面约定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因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导致离婚后一方请求进一步或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频发。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耿佳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因此,对未明确赠与对象的当事人的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处理时,应当遵循“赠与双方当事人为原则,赠与特定一方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例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如果按照汪女士所陈述,婚后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那么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耿佳表示。
在此,李耿佳提醒,为避免类似的纠纷产生,夫妻一方父母要为儿女买房的,要在购房、出资时进行明确书面约定,以避免后续纷争及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