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行走在晋江街头,新能源汽车随处可见,其保有量不断增加。但与传统燃油汽车不同,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与之相对应的专属产品却迟迟未面市。
今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发布,本报就曾走访晋江各大保险公司,予以关注。短短4个月过去了,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简称《条款》),它的专属体现在何处?我们重点关注。
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
对于新能源汽车来说,“三电”系统(即电池、电机和电控)是其与传统燃油车的最大区别,沿用此前车险条款,存在着诸多不适用,也由此带来了不少纠纷。
最新发布的《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车身;(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这也意味着新的车险条款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
提供多元化的保险场景
除此之外,《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这也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
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在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中,《条款》明确,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据悉,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统一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不再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非新能源汽车不能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