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施蓉蓉) 近日,晋江市龙湖镇对辖区10起市容环境卫生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居民共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和市容整治工作。
案例一:11月1日,杨某华驾驶车辆(赣09/6××15)在龙湖镇西吴村中区151号旁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二:11月9日,洪某荣使用手推车在龙湖镇仑上村工业区39-1号对面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三:11月18日,蒋某使用手推翻斗车在龙湖镇西吴村龙狮路旁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四:11月19日,杨某林使用手推翻斗车在龙湖镇后宅村南区49号旁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五:11月19日,李某寿使用手推翻斗车在龙湖镇鲁东村西区57号旁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六:11月20日,吴某全驾驶车辆(闽C9××58)在龙湖镇西吴村苏厝路口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以上案例均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规定,执法部门责令以上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50元。
案例七:11月18日,徐某林在龙湖镇西吴村泉州市海哲建材有限公司前空地上随地焚烧垃圾。
案例八:11月18日,沈某该在龙湖镇西吴村中区178号围墙旁空地上随地焚烧树叶。
案例九:11月19日,彭某学在龙湖镇湖北村枪城37号后空地上随地焚烧树叶。
案例十:11月20日,范某芬在龙湖镇石厦村南区59号围墙旁空地上随地焚烧树叶。
以上案例均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32项一般档规定,执法部门责令以上当事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各处罚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