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成立以后,和物业公司恶意串通,未公布业主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资金收支明细,业主起诉业委会,要求公布相关的明细。
业主的诉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业委会的做法违法,应有义务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共有部分的收支情况,以确保财务透明和保障业主知情权。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业主▲请求查阅公共收益明细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3月,泉州市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2016年6月,换届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成立之后,业委会利用强势地位,和物业公司恶意串通,从未公开过小区全体业主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资金收支明细、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材料,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之后,彭某等6名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区业委会向其提供该小区全体业主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月租金收支明细、提供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会议记录、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等。
此外,彭某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业委会违法,支持业主部分诉求
此前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该小区业委会应提供属于彭某等人专有部分的月租金收支明细供本人查阅,提供该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月租金收支明细、该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供彭某等人查阅,驳回彭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彭某等人对一审法院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业主知情权依法受保护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其作为连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承担着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职责。小区业委会未及时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收支明细,不仅会引起业主的不满和质疑,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委会有义务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共有部分的收支情况,以确保财务透明和保障业主知情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业主知情权是业主成员权的保证,业主知情权依法受保护。业主有权查阅及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月租金收支明细,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均有权要求小区业委会公开。为保障业主知情权,业委会应将共有部分收支明细在小区的公示栏、业主微信群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汇报公共部分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避免引发相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