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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曝光10起 市容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施蓉蓉) 近日,晋江市龙湖镇对辖区10起卫生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居民共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和市容整治工作。

案例一:17日,俞某云驾驶车辆(闽CWT2××)在龙湖镇秀山村历山自然村风炉山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二:18日,周某兵驾驶车辆(闽E19××7)在龙湖镇西吴村中区151号旁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三:18日,彭某平驾驶车辆(闽CB1××8)在龙湖镇南浔村豪味肉粕加工厂旁边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四:10月18日,陶某浩驾驶车辆(闽DF8××1)在晋江市龙湖镇南浔村豪味肉粕加工厂旁边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五:22日,刘某军在龙湖镇梧坑村南区一土路旁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六:22日,包某红驾驶车辆(闽C49××0)在龙湖镇洪溪村洪溪大道旁边的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七:22日,罗某会在龙湖镇衙口村浔江区113号附近一土路旁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以上案件均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对以上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1日,范某明在龙湖镇仑上村北区136号围墙外的空地上随地焚烧树叶。

案例九:21日,练某菊在龙湖镇后坑村东区125号围墙外的空地上随地焚烧树叶。

案例十:21日,朱某国在龙湖镇吴厝村东区52号随地焚烧树叶。

案例八至十涉及的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32项规定,有关部门对以上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各处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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