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昆火) 今日,晋江市西园街道对10月以来在辖区发生的占道堆放、乱倒生活垃圾、乱发广告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陈某飞在赖厝社区盛泰超市旁违规占道堆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8项规定,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董某仁在砌田南区384号门口垃圾桶旁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43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宋某帅驾驶车辆(闽C6D××9)在砌田社区美旗城附近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四、案例五、案例六:吴某英、熊某花、鲁某在赖厝社区远华中学旁附近道路占道经营。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7项规定,有关部门分别依法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并各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郑某在西园赖厝社区远华中学旁村道违规散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十六项有关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八、案例九:朱某彬驾驶车辆(闽C86××8)在晋明路西园车厝路段、 张某驾驶车辆(闽C22××3)在双龙路西园赖厝路段,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朱某、张某改正,并各处罚款2000元。
案例十:李某生在双龙赖厝社区路段违规散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6项规定,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西园是我家,整洁靠大家”。西园街道提醒,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创舒适、整洁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