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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曝光10起 市容市貌不文明行为

本报讯 (记者 曾舟萍) 今日,晋江市青阳街道对辖区出现的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居民规范行为,做好人居环境卫生提升工作。

案例一:8月30日,青阳街道浩某餐饮店在营业期间把烟囱排污口朝向陈村社区高阳路,油烟直接向路面排出。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9月3日,吴某婷将海鲜污水随意倾倒在青莲路人行道上,造成路面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9月5日,叶某蓉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曾井社区崇德路118号店外人行道上。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四:9月8日,唐某庆到阳光社区星光路运载厨余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五:9月8日,罗某到阳光社区星光路运载厨余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六:9月10日,青阳街道张某某餐饮店将生活污水随意倾倒在店外生活垃圾桶旁人行道上,造成路面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9月13日,冉某福将生活污水随意倾倒在曾井社区兴盛路200号后面,造成路面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9月13日,青阳街道晶某不锈钢经营部将装修材料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影响市容。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九:9月19日,孙某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普照社区永德路23号店外人行道旁,影响市容。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9月23日,苟某章驾驶罐车运输混凝土,经过泉安中路普照菜市场路段时,混凝土遗撒、泄漏,造成路面污染。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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