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赖自煌) 记者昨日从晋江市梅岭街道获悉,为引导市民主动维护良好生活环境,梅岭街道对9月份环境卫生整治中的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件一:当事人杨某壁在梅岭街道梅园路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闽C3**F9)收集厨余垃圾,准备用于喂养鸡鸭,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件二:当事单位梅岭街道某品烧烤店擅自占用次干道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件三:当事人郭某山在梅岭街道石鼓路沟头菜市场附近(次干道)擅自占道摆摊设点。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件四:当事人林某美在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拆迁场地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次数1次,影响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件五:当事人孙某在晋江万达广场停车场B2层驾驶一辆平板货车(闽CG**68)收集厨余垃圾,准备用于喂养鸡鸭,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件六:当事人邱某丁在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凤凰城某城羊肉粉餐馆店前驾驶一辆货车(闽C7**G5)收集厨余垃圾,准备用于喂养鸡鸭,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