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近日,省住建厅等4部门发布《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要求,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
在房源筹集方面,《办法》明确,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可采用以下渠道筹集房源: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内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保租房;可将政府的闲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盘活作为保租房。
《办法》还明确,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保租房市、县还可采用以下渠道筹集房源: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租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