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心心) 近日,晋江内坑镇曝光了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以“揭短亮丑”的方式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案例一:龙某华在景山路恒安工地处运输散装货物,因未覆盖造成泄漏。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李某军在侨晖路运输散装货物,因未覆盖造成泄漏。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800元。
案例三:古某海在莲兴路龙德集团门口道路处占道堆放、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王某丽在莲兴路龙德集团门口道路处占道堆放、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李某革在景阳西路62号处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六:黄某图在上方村锦和路118号处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七:张某仁在锦丰路与站前路交叉路口往北约170米路边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八:姚某莲在山头村义顺路23号路边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九:张某春在锦和路147号路边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十:李某山在潘厝村田丰东路21号路边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