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昆火) 今日,晋江英林镇对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占道经营、油烟乱排放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8月9日,黄某擅自将建筑垃圾倒入英林镇南湾中学南门的垃圾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68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二、三、四、五:7月30日,位于英林镇中兴路127号、131号的餐饮店,油烟排污口朝向次干道;8月16日,位于中兴路129号的餐饮店,油烟排污口朝向次干道;8月27日,位于中兴路133-137号的餐饮店,油烟排污口朝向次干道。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8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各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8月26日,凡某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英塔路139号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7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8月23日,查某法在龙英路1110号进行店面装修,将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门口,堆放次数1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3天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8月19日,位于英山路377号的晋江市英林镇果某食品店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责任区存在暴露垃圾。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6项一般档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案例九:7月23日,位于英山路377号的晋江市英林镇果某食品店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责任区存在暴露垃圾。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6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7月10日,马某青驾驶车辆运载石粉,车辆货厢未密闭,造成龙狮路路面大面积遗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8项较轻档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