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人来说,购房是一件人生大事。然而,在买房过程中,有的购房者为了获得特定购房优惠或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等原因,选择借名买房。
对此,律师提醒,借名买房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起初认为是两全其美的事情,最后可能会事与愿违。“如果要选择借名买房,记得要重视签订书面合同,增强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合法维权。”
房屋所有权依登记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动产等制度采取的是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的模式。当出现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推定登记购买人为房屋的所有人。”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
那么,在购房过程中,为什么有的购房者会选择借名买房?李耿佳介绍,主要原因包括规避限贷令及其他贷款障碍,享受特定购房优惠和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等。
借名买房风险大
那么,借名买房存在哪些风险?
李耿佳介绍,借名买房的风险大。比如,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依据婚姻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提醒:签订书面合同 增强证据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双方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因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房屋法律关系的性质,就产生很大争议。
“如遇到这样的情况,审理法院一般会结合买房原因、出资、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收款收据等证据综合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李耿佳介绍,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要约”和“承诺”,总则编第二节规定了“意思表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法院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从而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进而适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
在此,李耿佳也提醒,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契约精神,切莫因小利而背信弃义,切莫因利益而背离诚信。同时,要重视签订书面合同,增强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