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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店镇曝光11起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曾舟萍) 近日,晋江市池店镇对辖区内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晋江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土方车(闽C76050)在池店镇溪头村七小(崇德校区)工地周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执法人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66项较轻档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许某新在凤池西路冠达星集团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李某锋在泉安北路万商汇对面饲养牲畜。执法人员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10项较轻档规定,责令其立即清理现场,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曾某德在仕春村雅泰路擅自占道经营。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陈某秀在仕春村雅泰路擅自占道经营。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李某斗在仕春村雅泰路擅自占道经营。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蔡某和在仕春村雅泰路擅自占道经营。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杨某奇在唐厝村紫阳公寓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唐某宽在凤池西路重庆小面门口擅自收集厨余垃圾。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王某梅在霞福村凤池东路27号店面经营的桥头炭火烧烤店烟囱朝向街面。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一:王某法在御辇村御里三忠王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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