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推广活动,发现已开展合作的明星存在违法失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
对于涉及借贷类产品的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在广告显著位置明示包含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在内的综合年化利率,对于信用卡及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
对于涉及资产管理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与存款及保险产品等相混同,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收益和过往业绩。对于涉及保险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管理类产品作不当类比,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不得为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承诺保证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