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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接受许良晓等辞去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8月30日晋江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许良晓等的辞呈,晋江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接受许良晓辞去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蔡银青辞去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张建元、颜永福辞去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蔡惠琼辞去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王宏华、李逊庆、吴鸿斌、陈文路辞去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许良晓的晋江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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