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和改进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泉州将全面推行公共收益示范文本。泉州市住建局制定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示范文本》将公共收益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同时将公示图片上传至泉州市物业项目管理系统。
此外,泉州将规范公共收益使用和缴存。属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实行公共收益专户管理。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