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是许多家庭的头等大事,但是在购房过程中,若遇到卖主“一房二卖”违约,作为普通的购房者,我们又该怎么办?
对此,律师建议,为了有效防范“一房二卖”的情况出现,购房者在买卖合同签订后,要督促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及时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
“一房二卖”卖主被判赔偿62万多元
案例
随着晋江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因卖方“一房二卖”而导致的违约案例屡有发生。
2013年11月13日,市民王某与买方郑某签订《安置套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名下位于晋江市区的一套安置房,以30万元转卖给郑某,双方约定首付之后,尾款待王某分到套房并协助郑某办完所有产权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合同签订后,郑某向王某支付18万元首付款。
2018年5月4日,王某未根据约定向买方郑某办理房产过户,反而转手将房转让给何某,并拒不退还买方郑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当年5月29日,郑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此后,案件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王某应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款共计62万余元。
督促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提醒
根据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李耿佳介绍,在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已办理登记的优先于已交房的优先于先交付款项的,那么就会出现有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根据民法典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此外,根据民法典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双重赔付定金及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李耿佳提醒,为了有效防范“一房二卖”的情况出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使用现状等基本信息,合同签订后,要督促卖方尽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及时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
残疾职工生活困难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购房问答
市民张先生:我父亲前几年因车祸残疾(肢体2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请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泉州住房公积金12329热线: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具备以下申请材料可办理:
(1)残疾证(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原件;(2)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严重困难证明原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4)申请人银行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按照相关的规定,可一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如还有疑问可拨打0595-1232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