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方出示了房产证,称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且卖家声称其妻子知晓并同意此次交易。签订合同后,我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卖家的妻子跟我联系,说房子是她和丈夫共有的,该房产登记在其丈夫名下。卖家因生意周转资金紧张私自卖房,未经她同意。现在,卖家妻子要求取消合同。请问,碰到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晋江房协法律顾问、福建景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卜增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处分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此案中,该房屋作为卖家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如果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不过,并非所有无权处分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若李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晓卖家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李先生则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在本案中,房屋并未完成过户登记,李先生虽支付房款,却无法满足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从目前情况来看,卖家妻子有权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此提醒,买方进行房产交易时,购房者务必仔细核实房屋产权状况,确认是否存在共有人,以及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对于共有房产的出售方而言,应确保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避免因无权处分引发法律纠纷。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对待房产交易中的各个环节,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