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我和买家签订买卖合同,以200万元价格出售一套房产,约定首付60万元,剩余款项办理银行贷款支付。然而,签订合同后不久,买方以所购房屋市场价下降为由,提出要解除合同的请求,愿意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请问一下,买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吗?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表示,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房产买卖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谨慎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