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夏女士:我之前买了一套房子,和卖家约定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卖家需及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卖家现在不配合过户。请问,碰到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合法有效。卖家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一般来说,在卖家违反过户约定时,买家能否解除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过户时间,并且约定若卖家未按时过户,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卖家出现不能按时过户的情形时,买方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买方的解除权,但如果卖家不能按时过户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不过,若卖家不能按时过户,但有合理理由,且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那么买方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可要求卖家尽快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
若卖家不肯办理过户,建议买家可以先尝试与卖家再次进行诚恳、理性的沟通,明确指出其有配合办理过户的合同义务,向其说明不办理过户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及对其自身信用等方面的不良影响,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若沟通无果,买家可以委托律师向卖家发出催告函,正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并明确告知若逾期仍不办理,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催告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若卖家经催告后仍拒绝办理过户,买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可同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迟延办理过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