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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不满意 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本报讯 日前,一起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引发的纠纷在晋江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业主陈某因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晋江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在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这起物业服务矛盾。

据悉,陈某所居住小区由福建省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服务。自2022年起,陈某开始拖欠物业费,累计欠费高达4788元。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成效,无奈之下将陈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陈某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判决陈某支付所欠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然而,判决生效后,陈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陈某道出拒交物业费的缘由,称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诸多不满。他列举了小区楼道垃圾清理不及时、绿化养护不到位、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并认为现行物业费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严重不匹配。

面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安抚陈某情绪,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劝导其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迅速将陈某的意见反馈给物业公司,督促其重视业主合理诉求,尽快改进服务。

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一次性付清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物业费、违约金,以及尚未涉诉但已产生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承诺将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维护等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依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无故拒付,逾期不付经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不当方式催交物业费。

晋江法院法官表示,物业服务费具有公共属性,关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若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切实履行服务职责,重视业主需求,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物业服务与业主权益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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