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昆火) 今日,晋江西园街道对12月以来在辖区出现的占道经营、占道堆放杂物、乱倒生活垃圾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祝某法驾驶车辆(闽CB8×××1)在双龙路西园街道赖厝路段“滴撒漏”。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等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陈某锋在王厝社区篮球场垃圾桶旁违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68项轻微档规定,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案例四:曹某云、刘某凯分别在赖厝远华中学后面空地、美旗城附近,违规倾倒生活垃圾。根据《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43项轻微档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各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案例六、案例七:林某萍、吕某、赖某英分别在环湖路王厝社区路段违规占道经营。《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7项轻微档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各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邱某在官前社区村道边占道堆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8项轻微档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九:王某花在车厝社区仙姑娘娘庙旁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王某顺在赖厝安息堂门前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一般档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