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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泉州一小区的业主连某,被物业起诉至法院。原来,连某拖欠了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

为什么拖欠?庭审时,连某说,小区局部区域绿化养护不够、小部分公共设施维修不到位。因此,他拒缴相关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判决连某支付相关费用。

那么,连某的抗辩为什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有瑕疵,应该怎么处理?

业主拒缴物业费 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

连某是泉州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12月,连某在买房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及各项物业费用标准。

不久前,因为拖欠物业费,连某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庭审中,连某说,他之所以不支付相关的费用,是因为物业管理的局部区域绿化养护不够、小部分公共设施维修不到位。

以瑕疵为由拒付物业费 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连某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其虽然对局部的绿化养护及个别公共设施保养存在瑕疵,但不能否定物业公司已提供了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的事实,业主以瑕疵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服务瑕疵未构成根本违约 不足以构成拒交正当理由

物业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面、长期性的服务,物业服务的好坏应是一个长期总体的综合评价。

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同时也是物业公司维系正常经营,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物质保证。

法院认为,连某抗辩的物业存在服务瑕疵,不能认定为物业服务的根本性违约,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主张不交或少交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若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应该通过业主大会研究决定并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进行沟通、协调。若物业企业经协商仍未能提高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应由全体业主针对物业费调整、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等事项,通过议定程序依法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亦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关系。这需要物业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意识与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也需要业主们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顺利开展。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够营造一个和谐、舒适、安全的小区环境。

相关新闻 泉州发布物业管理新规

本报讯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住宅项目物业经理、保安员管理,规范物业经理和保安员服务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泉州市印发《关于加强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新规评价的对象为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已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且按合同约定服务该项目1年以上的物业经理;物业住宅小区保安员。评价周期为每年度开展1次。其中,物业经理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保安员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根据规定,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均实行星级服务评定,采用五星、四星、三星、不定星等4个等级,具体标准为:得分在90分至100分的,星级为五星;得分在80分至89分的,星级为四星;得分在70分至79分的,星级为三星;得分在70分以下的,星级为不定星。

《通知》要求,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分别根据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星级评价情况,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对于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连续2年被评为三星的,将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自星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行业的各项评先评优活动,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约谈。对于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被评为不定星的,将采取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议调整人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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