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b版:亲子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是维系家庭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房产作为大多数家庭中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其归属和分割问题常常成为夫妻间争议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结婚后,妻子或者丈夫要求在对方婚前买的不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对此,律师表示,“房产加名”的本质是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亦表示接受。因此,一方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在婚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后,该房产的性质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房产加名是否属赠与?

作为家庭中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房产的归属常是夫妻之间关注的话题。

不少人在婚前拥有房产,而婚后,婚前拥有房产的这方会主动或者应对方的要求,在不动产权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

然而,相爱时,互相承诺,择一房携手终老,可是幸福悄悄溜走了,房子归谁成了一个难题。

“上述的情况,在离婚后,房产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就成为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

日前,某地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钱某(男)和徐某(女)结婚前,由钱某的母亲为他们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持续很久。结婚四年后,双方提出了离婚。钱某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而徐某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钱某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能否对半分?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房产加名’的本质是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亦表示接受。”李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即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赠与人不可撤销赠与。因此,一方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在婚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后,该房产的性质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这种赠与是不是可以撤销?李律师介绍,赠与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若受赠人系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则赠与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第二种是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般来说,加名的目的是修复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维系婚姻生活持久、稳定和美好。”李律师表示,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法院不一定按照50%产权份额分割涉案房屋,而是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使用情况、婚姻过错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