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曾舟萍) 近日,晋江市池店镇对辖区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10月10日,刘某进在池店镇赤塘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二:10月12日,杨某发驾驶车辆闽C74××6途经池店镇凤池西路唐厝村段,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三:10月14日,李某奇驾驶车辆闽C99××5途经池店镇凤池西路唐厝村段,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四:10月14日,赖某平驾驶车辆闽C59××9途经池店镇文玉路,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五:10月15日,常某康驾驶车辆闽C58××3途经池店镇智泰路,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六:10月17日,吴某强擅自在池店镇菲莉路占道堆放餐车。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10月21日,罗某擅自在池店镇御峰路占道经营。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10月21日,周某琼在池店镇旧铺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10月21日,李某英在池店镇钱头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10月21日,罗某国在池店镇御辇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一:10月22日,王某正驾驶车辆闽C7B××6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在池店镇凤池西路唐厝村段“滴洒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