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诗伟) 近段时间以来,晋江陈埭镇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在辖区例行巡查过程中查处了5起占道经营案例、6起将排污口朝向街面案例。
案例一:9月20日,宋某宝在陈埭镇鞋都路湖中段占道经营。
案例二:9月20日,尹某涛在陈埭镇鹏青路岸兜段占道经营。
案例三:9月20日,李某华在陈埭镇鞋都路湖中段占道经营。
案例四:9月20日,许某针在陈埭镇七一路乌桥头旁占道经营。
案例五:9月25日,廖某保在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小林快餐店旁边占道经营。
案例六:9月27日,吴某清在陈埭镇江浦社区鸿源路泉商环球广场旁占道经营。
以上案件当事人行为均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陈埭镇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以上案例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9月18日,余某理在陈埭镇洋埭村永成路37号-1店面将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八:9月18日,林某辉在陈埭镇洋埭村邦利路3号B栋1-2店面将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九:9月19日,林某秀在陈埭镇宫口村万里路314号将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十:9月19日,张某海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永成路55号-2店面将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十一:9月19日,陈某锋在陈埭镇洋埭村兴华路18号将排污口朝向街面。
以上案件当事人行为均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陈埭镇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8项规定,对以上案例当事人作出各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