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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曝光10起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王诗伟) 近日,晋江永和镇对“滴撒漏”、乱张贴广告宣传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10起环境卫生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9月15日,泉州某正物流有限公司在晋江东石连接线永和镇西坑村段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案例二:10月20日,晋江市某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晋江灵石路永和镇英墩村绿洲青年公寓前路段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以上案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未经批准处置建筑垃圾在10立方米以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77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9月13日,叶某瑞驾驶一辆货车将收集的厨余垃圾运载到自家处置,途经永和镇玉溪村龙溪禅寺路口被执法人员发现。

案例四:9月20日,卢某前驾驶一辆载货摩托车将收集的厨余垃圾运载到自家处置,途经永和镇茂亭村庆銮大道被执法人员发现。

案例五:10月15日,吕某玉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将收集的厨余垃圾运载到自家处置,途经永和镇玉溪村内厝路口被执法人员发现。

以上案例当事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66项较轻档的规定,相关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9月30日,刘某山在晋江晋南快速通道钱篮寺西50米处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以上案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81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七:9月30日,泉州市某安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晋江晋南快速通道钱篮寺西50米处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案例八:10月8日,泉州市某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永和镇上宅村光明路焙之味食品有限公司西南空地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以上案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81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九:9月22日,永和镇某森自行车租赁服务部在晋江灵石路永和镇英墩村路段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案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地址位于主干道,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以及参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17项一般档的规定,相关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十:10月8日,厦门某诚达物流有限公司货车运输散装物体未密封、包扎、覆盖,途经晋江西清公路巴厝村西区239号门前路段造成沿途泄漏、遗撒。

以上案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主干道以外,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2024版)》第7项轻微档的规定,相关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清扫清运的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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