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伊婷) 今日,晋江市安海镇对辖区8月份发生的13起影响人居环境的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市民主动关注、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共同打造良好人居环境。
案例一:杨某驾驶车辆运载石子途经安海镇大深路梧山圆盘路段时“滴洒漏”,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800元。
案例二:高某珠擅自在安海镇东菜市场鸿江西路180号门口占道经营。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蔡某坤驾驶车辆运载石粉途经安海镇大深支线下洪小学路段时“滴洒漏”,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四:蔡某和在安海镇大深路辅路与清机路交叉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五:黄某平在安海镇恒安路北极星网咖外面多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郑某贵擅自在安海镇主干道捷龙盛世灯控路口散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七:蒲某喜擅自在安海镇兴安路546号电线杆张贴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八:黄某木在安海镇恒安路北极星网咖外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石某在安海镇主干道鸿江西路占道经营。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十:肖某敏擅自在安海镇主干道捷龙盛世灯控路口散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一:曾某生擅自在安海镇兴安路张贴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二:吴某火擅自在安海镇主干道宝辉酒店灯控路口散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件十三:张某驾驶车辆运载沙土途经安海镇大深路庄头村路段时“滴洒漏”,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