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新备案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并首次在行业内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及时调整负债成本。
在产品集体换挡升级的窗口期,按照以往,一些销售人员会利用“产品即将停售”的噱头,使得“炒停售”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理解此次利率的变化?面对“炒停售”行为又该如何应对?
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将下调
根据通知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也是此次《通知》备受关注的内容之一。通知明确,将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通知》要求,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理性对待“炒停售”行为
近年来,受保险产品升级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销售人员趁机利用这一窗口期,大力推广即将停售的老产品,甚至不惜夸大产品优势,误导消费者认为错过此次机会将再无机缘。事实上,此类“炒停售”行为早已被严令禁止。
晋江某寿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产品即将停售或限量销售,不得使用“停售”“下线”“抓住最后机遇”等诱导性用语。同时,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如银行存款、国债等进行简单、片面不实比较,更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在销售新型产品时,需清晰、准确地披露产品信息,避免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全面、客观地介绍保险产品责任,不得隐瞒或夸大产品功能,严禁出于个人利益诱导消费者退掉原有保单以购买新产品。
面对这一现象,消费者该如何应对呢?
业内人士表示,当听到保险产品即将停售的消息时,消费者应保持冷静和理性,警惕销售误导。部分销售人员可能会利用产品停售的噱头进行销售误导,夸大产品的保障范围和收益水平。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产品的真实保障内容和预期收益。对于销售人员的承诺和口头宣传,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证据或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和保障范围。同时,可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以获取准确、权威的信息。